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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预付款≠定金
谁说谁有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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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4-9 17:37  资料  个人空间  短消息  加为好友 

预付款≠定金

案情回顾

近日,消费者陆先生来我委反映:2007年1月11日,他到某一商场购买壁纸,因其看中的一款壁纸无现货可卖,店家便与陆先生达成协议,陆先生应店员的要求预先支付了一定金额并在订单上签名,订单留该店,但并没有交一份复件给消费者。后第二天,消费者因个人原因要取消这次交易,但遭到商家拒绝,并要扣除预先支付款项的30%。双方交涉无果后,消费者无奈向我委求助解决。

法理分析

我委认为,店家是否能扣除预先支付款项的30%,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观察:

一、如果将此订单看成是定金合同,那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: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,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。店家要扣除消费者预先支付金额的30%,显然于法无据。

二、该笔款项性质究竟为何呢?我们认为其并非定金,而是合同预付款。因为,根据法律规定,除非单据上写明了该笔款项是定金,否则就只能认定为是预付款。从法理上来看,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部分货款,目的在于帮助对方履行合同。而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,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,由当事人一方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后、履行前,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。对于定金,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,应双倍返还定金。而对于预付款,法律规定,若合同不能履行,应全额予以退还。

后经调解,商场退还了陆先生全部款项。我办同时向陆先生指出,作为消费者也要讲诚信,对待合同不能随心所欲,陆先生对此也表示接受,并向商家代表表示了歉意,一场争议终于得以圆满解决。

在此,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和商家,合同应最大程度地规范订立,尽量使用法言法语,如此,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,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再次发生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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